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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
性別平等教育宣導
一、依據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有關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定義重申: 1. 性侵害: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。 2. 性騷擾,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: (1)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、學習、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。 (2)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。 3. 性霸凌:指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,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、性別特質、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、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擾者。 二、本校訂有「台灣首府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與處理規定」並依據教育部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」之流程辦理,如遇校園性平事件,請向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請求協助或進行申請調查 (06-5718888分機512、571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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